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22民初1114号
原告:周升荣,女,1950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周升美,女,195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周升芳,女,1957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周升慧,女,196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上述四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德银,男,198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安徽远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荣华路南侧(佳美建材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709351199。
负责人:夏安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233247703。
负责人:蓝田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升荣、周升美、周升芳、周升慧与被告储德银、被告安徽远鹏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周升荣、周升美、周升芳、周升慧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储德银、被告安徽远鹏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赔偿其损失10000元。
原告周升荣、周升美、周升芳、周升慧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处分权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升荣、周升美、周升芳、周升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升荣、周升美、周升芳、周升慧负担。
审判员 陈德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乔
书记员蔡月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