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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434号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爱奇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爱奇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434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博,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爱奇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坑仔底彭厝坡。

法定代表人:刘庆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爱奇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鸿

审 判 员 黄玮鹏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