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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民初7246号

深圳市铭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智普印科技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铭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石家庄智普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风福达科技有限公司;田晓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6民初7246号

申请人:深圳市铭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君龙社区凌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亚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晓丹,女,汉族,35岁,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

申请人:北京微风福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金丽娟。

被

申请人:石家庄智普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二旦。

原告深圳市铭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晓丹、北京微风福达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智普印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铭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田晓丹、北京微风福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下财产692126元。申请人深圳市铭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铭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微风福达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及被申请人田晓丹在北京银行北京分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共计692126元;

二、查封田晓丹名下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1号院1号楼1至2层1-17号房屋,保全金额以692126元为限。案件申请费3981元,由深圳市铭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 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