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303民初525号
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桂君住所地:随州市。
被告:张金伟,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住随州市。
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运平
人民陪审员 陈汉平
人民陪审员 王先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明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