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2民初3657号
原告: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大道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钟可祥。
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宇路3号。
法定代表人:付晓冀。
原告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2019年4月2日,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熊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