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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财保13号

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物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物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财保13号

申请人: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08742XM(2-2)。

法定代表人:姚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天津物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30068765X9。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3434T。

法定代表人:王玉柱,系该公司董事长。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津物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99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自愿提供3000万现金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物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95万元。如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秦亚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