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湘0111行初154号原告周婷,女,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晏娟,湖南工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奎塘路**。法定代表人黄健元,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新宇,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法制科干警。委托代理人陈志龙,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局侯家塘派出所干警。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唐向阳,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珂,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张振军,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局民警。
原告周婷诉被告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及被告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婷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收到原告周婷从湖南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转来的撤诉申请书后,于同年4月1日当面询问了原告周婷本人,原告周婷确认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知晓撤诉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原告周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婷负担。
审 判 长 刘 昕
人民陪审员 王灵芝
人民陪审员 向配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尚巧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