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1085刑初30号 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立敏,户籍地黑龙江省穆棱市,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穆检诉刑诉[201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金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立敏酒后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穆棱市八面通镇长征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金城公园转盘道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讯问其如实供述了罪行。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毒化检验鉴定,王立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立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照片,书证被告人王立敏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仪器酒精测试单、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穆棱市公安交警大队情况说明,证人禹某某的证言,牡丹江市公安局(牡)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35号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立敏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王立敏在被查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立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连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宫在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