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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10民初1640号

许增禄与张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增禄;张香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10民初1640号

原告:许增禄,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张香芬,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许增禄与张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许增禄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增禄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许増禄负担。

审判员  封春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姚月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