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10民初1640号
原告:许增禄,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张香芬,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许增禄与张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许增禄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增禄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许増禄负担。
审判员 封春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姚月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