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2544号
原告:吕某某,女,1988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孟某:女,成年,汉族,住兰山区。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兰山区。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孟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调解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8000元及利息66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10月16被告孟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43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次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未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照每月1分来计算,后被告孟某仅归还15000元,剩余借款迟迟未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8000元及利息6630元,但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