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0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徐胜美,女,1991年5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郧县。被执行人张国富,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2017)鄂0302民初384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徐胜美与张国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国富的存款及收入60万元(不包含执行费、迟延履行金等)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 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杜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