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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财保28号

刘万廷、兰公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万廷;兰公军;朱秋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财保28号

申请人:刘万廷,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

申请人:兰公军,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

申请人:朱秋香,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人刘万廷与被申请人兰公军、朱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避免当事人转移财产,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朱秋香名下的位于即墨区王家院村371号即房私转字第××号房屋一处以及兰公军所有的鲁B×××**号轿车一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25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秋香名下的位于即墨区房屋一处以及兰公军所有的鲁B×××**号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姜明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