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26民初178号
原告:孟宏艳,女,1977年10月10日生,住黑山县。
被告:郭会,女,1985年1月5日生,住黑山县。
被告:孙成江,男,1958年9月20日生,住黑山县。
原告孟宏艳诉被告郭会、孙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日以被告已经赔偿,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宏艳撤诉。案件受理费89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88元,由原告孟宏艳承担。
审判员 苗仲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思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