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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26民初178号

孟宏艳与郭会、孙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宏艳;郭会;孙成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26民初178号

原告:孟宏艳,女,1977年10月10日生,住黑山县。

被告:郭会,女,1985年1月5日生,住黑山县。

被告:孙成江,男,1958年9月20日生,住黑山县。

原告孟宏艳诉被告郭会、孙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日以被告已经赔偿,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宏艳撤诉。案件受理费89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88元,由原告孟宏艳承担。

审判员  苗仲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思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