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民申14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荣文,女,194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斌,天津瀚洋(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天津瀚洋(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洪伟,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再审申请人李荣文因与被申请人王洪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5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荣文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依法改判并支持申请人在原审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理由是:1.原审判决遗漏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原审和二审判决,没有对申请人所有的房屋损坏程度进行鉴定,导致申请人的损失未得到支持,属于程序错误。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王洪伟提交意见称,李荣文所说与事实不符,不同意李荣文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二审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生效判决,李荣文于2018年12月6日申请再审。虽然其申请再审时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但其申请再审时并未提交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在再审审查期间,其提交了照片七张,内容为其房内墙壁开裂情况,证明原审判决遗漏判项。对于以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为再审理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李荣文提交的证据与原审判决是否遗漏诉讼请求无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故其再审申请超出了法定期限。本院对其其他再审理由不予以审查。综上,李荣文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荣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薛 征
代理
审判员 韩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阿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