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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02民初1024号

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雯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雯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02民初1024号

原告: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黎阳锦绣横江小区北大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790707573。

法定代表人:何永利,总经理。

被告:陶雯英,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原告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雯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琼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徐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