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04民初167号

袁良伟与湖南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袁良伟;湖南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4民初167号原告袁良伟,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湖南恒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科研楼。法定代表人高玮丽。本院受理原告袁良伟诉被告湖南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良伟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良伟撤回对湖南恒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良伟承担。

审 判 长  秦海松

人民陪审员  陈冠军

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 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