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303执1153号

刘纯恩、李勇刚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刘纯恩;李勇刚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03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刘纯恩,男,汉族,1962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李勇刚,男,汉族,1981年06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纯恩与被执行人李勇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已收到执行款合计550000元并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