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926执21号

范县畜牧局、吴雪云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范县畜牧局;吴雪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926执21号

申请执行人:范县畜牧局,住所地范县新区人防楼5楼西。

法定代表人:李传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阳,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范县畜牧局工作人员,住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永金,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范县畜牧局工作人员,住范县。

被执行人:吴雪云,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本院在执行范县畜牧局与被执行人吴雪云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股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吴雪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许书玮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军利

书记员石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