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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刑更384号

靳成珠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靳成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青01刑更384号罪犯靳成珠,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9年3月1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建新监狱认为,罪犯靳成珠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靳成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靳成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靳成珠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解利诚

审判员 元丹措

审判员 马轶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宪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