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402刑初141号

李文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文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40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彬,男,1968年3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自报),户籍所在地德州市陵城区,住德州市德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2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文彬酒后驾驶鲁N×××**号小型轿车沿德城区果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德兴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文彬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李文彬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李文彬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李文彬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李文彬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彬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王 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一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