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藏0102刑初95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旦增西绕,男,1991年5月8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藏族,大专文化,住址本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检刑诉〔201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旦增西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梦、次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旦增西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旦增西绕驾×××号小型轿车从本市夺底路由北向南行驶,被举报疑似酒驾,警务站民警赶到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25mg/100ml,并从旦增西绕抽取静脉血,经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检验乙醇含量,结果为229.5/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旦增西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三个月至五个月拘役,缓刑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旦增西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接处警登记表、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处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供述、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证人旦某、扎西旺久的证言、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增西绕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口供稳定,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故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旦增西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丹增吉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边巴卓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