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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82司惩73号

李拥军司法 制裁类拘留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
当事人
李拥军;李为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湘0682司惩73号 被拘留人:李拥军,男,汉族,1982年5月26日出生,住临湘市。 被拘留人:李为君,男,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住临湘市。 申请执行人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拥军、李为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湘068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拥军、李为君拒不向本院报告其个人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李拥军、李为君各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三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本联存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