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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921民初667号

王文清与葛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2-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文清;葛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2921民初667号

原告:王文清,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告:葛志强,男,1964年3月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 原告王文清与被告葛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文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运输费5821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拉运砂石料,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同年8月结束拉运。同年10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43210元的欠条。后被告给付85000元,尚欠5821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葛志强承认原告王文清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葛志强于2019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文清运输费582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被告葛志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马铭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