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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121民初735号

嫩江县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嫩江县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洪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21民初735号

原告:嫩江县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嫩兴路**。

法定代表人:孙强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跃瑞,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副经理,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告:丁洪伟,男,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嫩江县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洪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嫩江县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嫩江县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嫩江县龙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春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赵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