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民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祉豪,男,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淑艳(系邱祉豪母亲),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欣鹏,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凯,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上诉人邱祉豪因与被上诉人邱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8)黑0321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祉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邱祉豪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邱祉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雪峰
审判员 武建明
审判员 刘兆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赵婧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