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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民终115号

邱祉豪、邱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邱祉豪;邱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民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祉豪,男,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淑艳(系邱祉豪母亲),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欣鹏,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凯,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上诉人邱祉豪因与被上诉人邱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8)黑0321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祉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邱祉豪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邱祉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雪峰

审判员  武建明

审判员  刘兆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赵婧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