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04民初1192号
原告:蚌埠市禹会区房管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浩。
委托代理人:金伟,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燕,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玉霞,女,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禹会区房管局诉被告马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禹会区房管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禹会区房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禹会区房管局负担。
审判员 崇仪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崔艳
书记员刘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