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民初109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夏玉梅,行长。
被告:长春市二道区富迪灯饰经销处,住所地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杨玉妹,总经理。
被告:杨玉妹,女,汉族,1969年7月17日生,住长春市。
被告:陈杨标,男,汉族,1953年12月23日生,住长春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与被告长春市二道区富迪灯饰经销处、杨玉妹、陈杨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长春市二道区富迪灯饰经销处立即偿还原告因小微逸贷公司卡违约产生的逾期贷款2596948.12元及相应利息(截止到2018年6月18日积欠原告贷款利息380076.09元,违约金5500元)2、判令被告人杨玉妹、陈杨标对第一被告长春市二道区富迪灯饰经销处所欠原告贷款本金2596948.12元以及相应利息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宇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