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402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郑某,安顺市西秀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关岭自治县某某家电经营部。注册号:522528000023282。投资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9年2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
被执行人:鲁某,男,1979年7月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黔0402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黄某申请执行关岭自治县某某家电经营部、杨某某、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关岭自治县某某家电经营部、杨某某、鲁某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关岭自治县某某家电经营部、杨某某、鲁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关岭自治县某某家电经营部、杨某某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鲁某名下有位于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单元××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黔(2018)安顺开发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895号)房屋一套,该房屋办理有抵押登记,并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2018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进行轮候查封;经向被执行人鲁某、杨某某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鲁某、杨某某在其户籍所在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无法联系,下落不明。2019年1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关岭自治县某某家电经营部、杨某某、鲁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或下落,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关岭自治县某某家电经营部、杨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鲁某虽有财产,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402执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萌
审判员 王群英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方远
书记员张川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