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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26民初634号

北京京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定兴县教育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京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兴县教育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6民初634号

原告:北京京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博西二路蒋子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802953663N。

法定代表人:季京海,执行董事。

被告:定兴县教育局,住所地定兴县城内兴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26000812527J。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局长。 北京京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定兴县教育局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 杰

审 判 员  张辉瑾

人民陪审员  李晨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采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