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6民初634号
原告:北京京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博西二路蒋子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802953663N。
法定代表人:季京海,执行董事。
被告:定兴县教育局,住所地定兴县城内兴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26000812527J。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局长。 北京京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定兴县教育局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 杰
审 判 员 张辉瑾
人民陪审员 李晨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采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