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3991号
原告:刘占奎,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997506。
法定代表人:施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莉,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解放碑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时代广场地下**LG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负责人:赖忠,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奎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解放碑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奎于2019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占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占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占奎负担。
审判员 王 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朱小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