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冀0322执273、235、2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40年8月26日生,住昌黎县。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41年3月8日生,住昌黎县。申请执行人王某2,男,1950年3月5日生,住昌黎县。被执行人昌黎县靖安镇胡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322民初3200号、(2018)冀0322民初3202号、(2018)冀0322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三案均为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且被执行人均为昌黎县靖安镇胡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故本院对上述三案合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昌黎县靖安镇胡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昌黎县靖安镇胡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昌黎县靖安镇政府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昌黎县靖安镇胡家庄村民委员会在昌黎县靖安镇人民政府代管的存款325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海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梁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