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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226执733号之二

姚红、朱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红;朱帅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26执7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姚红,女,1977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朱帅,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姚红与被执行人朱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226民初4819号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的内容为“被告朱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红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该款利息(按月息1.5%计算,从2013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朱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姚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274980元,本院于2018年5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8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8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发布。 三、2018年5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发现被执行人朱帅名下的位于颍上县慎前进东路77号颍阳花园11-2-304号房屋(房产证号为颍房局监字第××号),该房屋已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查封,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评估、拍卖,经司法网络拍卖以457000元成交。因被执行人朱帅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余孝伟、胡继秀、孙学兰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皖1226执733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姚红分得146294.86元,该款已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姚红。 2、发现被执行人朱帅名下车牌号分别为皖K×××××、皖K×××××的汽车两辆,该两辆汽车皆因使用时间长久,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价值不大。 四、2018年5月27日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作出对被执行人朱帅进行司法拘留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一经发现朱帅,随时予以拘留。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皖1226执7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朱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姚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蔡 军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保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