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81民初278号
原告:郑希田,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秀枝(系原告郑希田之妻),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霞(系原告郑希田之女),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黄兵,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蓉,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奎,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希田与被告黄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郑希田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希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希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郑希田已预交),由原告郑希田负担。
审判员 郭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彭洪洋
书记员王梦佳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下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