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民初176号之一
申请人:镇江长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路镇薛港村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本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辰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路薛港村。
法定代表人:刘骊。镇江长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长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5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镇江长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镇江长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殷建平
审判员 朱云云
审判员 贾黛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孙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