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213执恢144号

王生、王志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3-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生;王志全;刘德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3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王生,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王志全,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刘德山,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王生与被执行人王志全、刘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8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志全在中国工商银行38×××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恒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段一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