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3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王生,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王志全,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刘德山,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王生与被执行人王志全、刘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8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志全在中国工商银行38×××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恒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段一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