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1执671号之三被执行人石艳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石艳芹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22.22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艳芹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献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孙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