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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1执671号之三

石艳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艳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1执671号之三被执行人石艳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石艳芹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22.22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艳芹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献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孙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