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8刑初25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7日经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9〕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25日9时30分,鹿邑县公安局观堂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位于鹿邑县观堂乡陈方行政村陈方村被告人张某某家门口菜地种植的有毒品原植物罂粟,办案民警当场将罂粟苗铲除。经现场清点:被告人张某某共种植罂粟苗503株。经鹿邑县农业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幼苗是罂粟植物的幼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证言、收缴物品清单、鹿邑县农业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发破案报告、查处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0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已被铲除,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收缴的503株罂粟(已销毁),由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