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执恢33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938359。
法定代表人:姚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州,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贝宁户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西昌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7574629H(1-1)。
法定代表人:苏傲,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百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经济开发区人民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70941623D。
法定代表人:陈晓莉,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蓓伟,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马艳秋,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刘坤,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王四虎,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陈晓莉,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贝宁户外装备有限公司、安徽百禾鞋业有限公司、陈蓓伟,马艳秋、刘坤、王四虎、陈晓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皖1302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执恢3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马为民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嘉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