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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603民初323号

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与殷绍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殷绍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民初323号

原告: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娟,该分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云,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绍保,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

负责人:周**,该分行行长。 原告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与被告殷绍保、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施云辉

审判员  孟 娇

审判员  郑玉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艺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