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民初323号
原告: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娟,该分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云,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绍保,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
负责人:周**,该分行行长。 原告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与被告殷绍保、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施云辉
审判员 孟 娇
审判员 郑玉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艺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