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882民初1285号

沁阳市恒大加油站、郜福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沁阳市恒大加油站;郜福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82民初1285号

申请人:沁阳市恒大加油站。住所地: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双磨村西。投资人:武小兵,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

申请人:郜福有,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申请人沁阳市恒大加油站与被申请人郜福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沁阳市恒大加油站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郜福有的银行存款15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郜福有的银行存款1500元,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三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廉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