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81民初906号
原告:彭青根。
被告:陈盛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青根与被告陈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青根撤回对被告陈盛华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彭青根自愿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易再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吴志华
书记员刘伟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