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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102民初346-1号

爱辉区益农种子经销处与被告祝令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祝令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102民初346-1号 本院2019年3月18日对原告爱辉区益农种子经销处诉被告祝令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黑11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漏写、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黑11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下数第七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补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第三页中“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补正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审判员 郭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赵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