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102民初346-1号 本院2019年3月18日对原告爱辉区益农种子经销处诉被告祝令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黑11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漏写、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黑11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下数第七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补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第三页中“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补正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审判员 郭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赵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