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11民初4779号
原告:刘桂花,女,195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丁志文,男,195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花与被告丁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袁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月 微信公众号“”
刘桂花与丁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11民初4779号
原告:刘桂花,女,195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丁志文,男,195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花与被告丁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袁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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