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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11民初4779号

刘桂花与丁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桂花;丁志文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11民初4779号

原告:刘桂花,女,195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丁志文,男,195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花与被告丁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袁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