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81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永城市,现住永城市西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9年1月25日到永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1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9)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广峰、邸玉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是永城市“科诺”全网通手机店员工,以办理手机分期付款进行套现的方式,在永城市“科诺”手机店内,让被害人与“捷信”、“买单侠”、“即有”、“马上消费”等贷款公司签订手机分期贷款协议,分别骗取李某10000元、陈某12407元、菅某某11904元、王某7000元、夏某18000元、周某20000元、朱某17000元、夏某2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得款后更换手机号码逃避还款,除先期归还部分贷款外,案发时尚有52000余元未归还。案发后,李某某家人将赃款全部退还。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陈某、菅某某、王某、夏某1、周某、朱某、夏某2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收到条、谅解书、当事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够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其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常 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梁亚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