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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执405号之一

孙文、张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3-16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文;张华;吴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执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文,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张华,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吴东,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执行孙文申请执行张华、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东名下有位于亳州市××城区××大道国购名城19号楼2单元-901((19)幢2单元-901)房产一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吴东名下位于亳州市××城区××大道国购名城19号楼2单元-901((19)幢2单元-901)房产一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或 抵付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景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蒋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