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执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文,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张华,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吴东,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执行孙文申请执行张华、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东名下有位于亳州市××城区××大道国购名城19号楼2单元-901((19)幢2单元-901)房产一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吴东名下位于亳州市××城区××大道国购名城19号楼2单元-901((19)幢2单元-901)房产一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或 抵付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景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蒋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