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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23执254号

姜川、李涛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姜川;李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823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姜川,男,生于1994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执行人:李涛,男,生于1992年12月6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川与被执行人李涛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姜川执行款25171.03元。申请执行人姜川与被执行人李涛达成长期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2015)汉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太刚

审判员  何 刚

审判员  郑开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科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