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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625民初375号

刘权宾与东源县明泰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5-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权宾;东源县明泰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625民初375号

原告:刘权宾,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东,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源县明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城东源大道(国税右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伍德良。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权宾诉被告东源县明泰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权宾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权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按简易程序收取),由原告刘权宾负担。

审判员  邓素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羽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