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85号
申请人:汇川区华耀建筑物资租赁站,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泥桥村油房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3MA6EDU1P43。
法定代表人:鲁国栋,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贵州凸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11(贵阳国际中心1号)栋1单元13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99376273P。
法定代表人:李清,该公司负责人。
被
申请人:胡世林,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本院在审理汇川区华耀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贵州凸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胡世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汇川区华耀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9年4月1日向我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贵州凸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胡世林价值58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贵州凸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胡世林价值58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易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