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67024号
原告:施军,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萍娟,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德明。
被告:沈太忠,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梅初,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钛滔,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先进村****。
原告施军、陆萍娟与被告沈太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2018年11月13日,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追加沈钛滔为本案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其被诈骗,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19年4月1日发出浦公(惠南刑)立告字(2019)12222立案告知书,已决定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立案的沈太忠被诈骗一案的审理结果影响本案的处理,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待该刑事案件审结后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沈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