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403号 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海,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
申请人:李雪,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王海与被告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皖0103财保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雪的银行存款2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王海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海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除》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雪银行存款224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于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孙洁 关注公众号“”